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三)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三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十四条 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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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立绿色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评价、推广制度。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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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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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风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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