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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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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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 政府引导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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