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条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