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7-30 23:02

第十八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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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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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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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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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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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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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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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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