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激励政策,加大推动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利用好省级产业引导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资金优先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积极性高、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推广比例高、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情况好的地区倾斜。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土地转让政策、容积率奖励政策措施,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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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分户计量有难度的,探索实行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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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作为节能减排工作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督促相关制度、监管体系等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建筑能效标识、建筑材料、供热计量价格以及收费办法、资金补助等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充分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和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行动”,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科普宣讲、技术培训等,营造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发挥社会监督的推动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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