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推进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采暖区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非采暖区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为重点,开展节能改造试点。到“十二五”末,完成改造面积800万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商场、宾馆、写字楼、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的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对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到“十二五”末,公共机构集中供热收费计量比例达到100%,高效节能灯使用率达到100%,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相结合,做到同步规划、同体设计、同时施工。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和材料关,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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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编制发布陕西省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造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规范。从2014年1月1日起,凡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未提出绿色建筑等级水平及措施、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建筑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对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鼓励商品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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