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要素和规则
条例》对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配额分配方式、市场调节机制、交易规则和违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为保障市场透明交易和稳定运行打下了制度基础。
一是明确了全国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属性。《条例》第五条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体系”,明确了碳排放权的公共资源属性;第六条则对全国碳市场交易产品作出了“现货交易产品”的界定。这确定了全国碳市场当下的定位,反映出我国积极稳妥推进碳市场的整体思路,避免市场在发展初期过度“金融化”。
二是丰富了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和分配的方案和机制,促进碳市场稳定运行、增强
碳价发现功能。《条例》第九条提出“市场调节需要”是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参考因素之一,也提出将“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种配额制定和分配方式可调节市场流动性,对市场现存的卖方惜售、买方集中被动
履约等行为予以纠正。同时,配额有偿
拍卖有助于完善二级市场
碳价发现机制,并通过增加排放成本促进企业低碳发展。
三是明确了违法交易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助力市场长远发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界定了禁业限制人员参与交易、操纵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制定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全国碳市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有助于市场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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