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碳市场各相关主体权责
《条例》对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类型主体的权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比2021年公布的《草案修改稿》,《条例》第十一条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数据收集、核算、报告、披露的流程作出了更清晰和细化的规定;第十三条也对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作出区别化的规定。强化、明确和细化各相关主体责任,一是有助于促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二是有助于推动重点排放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促进低碳转型平稳进行;三是对违法行为判定标准更明晰,保证《条例》执行的公平公正性。
同时,《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了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其一,《条例》明确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进行有关监管的监管机制,各部门间职责分工更加清晰。其二,《条例》对“横向”跨部门间联合监管机制和“纵向”国家和省级政府间分级监管机制的建设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确定条件、
碳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出了要求。其三,《条例》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间监管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作出了明确要求,强化了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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