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碳排放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保障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例》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进行了从细从严的要求。
一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相关方的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职责。
针对监管部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反馈、公示以及现场检查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条例》第十一条对相关单位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信息披露、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等方面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并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应对其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从排放源头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技术服务机构,《条例》第十三条根据机构的业务类型和特征,对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和排放报告技术审核机构的责任作出了差异化和细化的规定,并对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开展检验检测和报告审核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进行了预防。此外,与《管理办法》中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相比,《条例》进一步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应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技术服务机构则需对其出具的检验监测和排放报告以及技术审核意见负责,两类型主体间责任划分更加清晰。
另一方面,相比《管理办法》和《草案修改稿》,《条例》显著增强了对排放数据造假及其他涉及数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旨在通过强惩措施提升排放数据质量。
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罗列了排放数据违法行为性质并制定了差异化的、罚款与其他措施相结合的惩罚措施,这两条对重点单位违法行为50万元和200万元的罚款上限大幅超过了《管理办法》和《草案修改稿》上限,并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核减下年度碳排放配额等处罚措施,对其排放数据管理的约束力显著增强。针对技术服务机构,《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数据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更清晰的描述和界定,针对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制定了差异化的处罚措施。对比《管理办法》和《草案修改稿》,《条例》也显著加大了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提高排放数据和整个市场的可信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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