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散乱污”企业地域分布广,所属行业和领域多样,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排放方式和时间不确定,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并存,给政府环境管理带来了重大挑战。
政府当然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中坚力量,但社会公众在治理“散乱污”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污染排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其内部化必须依靠外部强制,政府的事前管理、日常检查、环保执法和督查等都是规范企业排污行为、遏制违法排污的基本手段。但是毕竟政府特别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力和资源有限,专门的环境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级,以有限的政府执法力量来治理量大面广的“散乱污”力不从心,必须寻找政府之外的制约力量来应对“散乱污”现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社会公众是治理“散乱污”可以依靠的力量。笔者认为,社会公众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环境污染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作为受害者有参与环境治理的动力。而且社会公众分散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可以在治理“散乱污”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在加强环境执法、加强部门联动的同时,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做好“散乱污”治理工作。
吸收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是预防“散乱污”现象的关键。“散乱污”问题的出现,表明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企业利益与公众诉求、政府管理与生产行为之间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失衡和错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污染产生之前就协调好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系,在相关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包括企业主的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是制约“散乱污”的长效手段。政府监督管理“散乱污”企业面临成本高的问题,需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其中。社会公众与周边企业接触最多,具有发现和监督小规模污染的相对优势。地方政府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如果能将企业信息、环境标准等告知周边公众,并辅以一定的激励手段,将会形成对污染企业的全方位监督。
鼓励公众举报是打击“散乱污”的高效途径。当前各地已经建立了环境违法举报投诉机制,但要真正提升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积极性,还需要更多的鼓励和保障机制,包括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措施,对被举报企业的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公开处理,以及适当的直接奖励等。要充分利用举报信息打击“散乱污”企业,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提高政府对分散污染行为的打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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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形成环境污染信息、违法情况的有效交流机制,才能建立起全方位的环境污染监督格局,从而有效预防、制约和惩治分散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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