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检视与实践探析
(一)制度短板:披露模式与披露范围的不足
我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制度雏形已经初步显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专章的形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06年至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持鼓励态度。2017年,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进行修订,针对社会责任信息和环境信息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披露模式: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总体上采取鼓励披露的立场,促进公司自觉、主动地披露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该文件在鼓励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的同时,强制要求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依法披露主要环境信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则采用“不披露即解释”的披露模式。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设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内容,与其他章节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为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适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21年,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准则》),在《2号准则》规定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设专节明确了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整合和完善了ESG信息披露框架。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模式的选择和披露范围的确定上仍存在一定的短板。总体而言,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已初具规模,但相关规定呈现较为零碎和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从现有规定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短板突出体现在披露模式和披露范围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的披露义务人采用差异化的披露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从《2号准则》和《3号准则》的规定看,尽管后者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的强制披露要求,但主要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对象仍局限于“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对其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则主要采用自愿、鼓励的披露模式。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流于形式、报喜不报忧等突出问题。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规则历经十余年的演变,已经逐渐由“自愿”披露模式转变为“半强制”披露模式,而“自愿”到“强制”披露模式的转化是国内外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共同发展趋势,不仅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覆盖面过窄有损强制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意志,不利于ESG信息披露功能价值的发挥,而且放宽对非强制披露义务人的约束,可能导致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及报告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体质效。
第二,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范围的不明确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披露质量,降低投资者的信息获取度。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章中概括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并未就ESG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总体而言,当前关于上市公司ESG信息强制披露的规定相较于自愿披露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强制披露的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在内的主要环境信息已经得以明确,但关于自愿披露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属于自愿披露范畴的社会责任信息仅在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方面得以具体规定,而利益相关者保护、公益等其他社会责任的内容则缺乏详细规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ESG信息的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实践中非强制披露义务人利用规则的原则性和模糊性降低ESG信息披露质量和规避履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在强制披露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质量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整体质效。
(二)实践缺憾:披露质量参差且“漂绿”现象频发
随着我国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披露监管的持续加强,国内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高。数据显示,2012年进行ESG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仅有638家,到2021年这一数字实现了将近两倍的增长。截至2023年6月7日,已有175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的ESG相关报告。但ESG信息披露在我国正处于推动和发展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ESG信息披露体系,从而引发了ESG信息披露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ESG信息披露是调整上市公司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关系的基本制度,是衡量公司长期效益的关键指标,也是公司行为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ESG信息披露被看作一项必须完成的考核任务,致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具体而言,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形式尚未统一,具有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多种形式,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同的上市公司选择的披露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公司选择单一化披露方式,有的公司选择多样化披露方式。例如,截至2022年6月30日,A股上市公司中1168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213家发布了ESG报告,5家发布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54家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此外,还有少数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了两种形式的报告。披露形式的不统一致使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较为混乱,增加了信息获取难度。在披露内容上,较多上市公司倾向于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定性信息,缺乏ESG定量信息的披露。大部分报告的内容更多以象征性的口号和原则代替公司实际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涉及具体指标的定量披露少之又少。同时,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独立的评估程序对公司的ESG信息及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从而提高披露质量,增加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促进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实现信息对称。因此,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将导致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质量显著降低。
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践中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漂绿”现象。随着国内外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逐渐认识到ESG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其所能创造的长期价值对投资者决策的主导性意义。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下,上市公司为了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和树立正面形象以获得投资者的青睐,逐渐以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等形式披露ESG信息。但ESG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尚未完全构建成熟,导致上市公司在ESG信息披露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漂绿”行为。关于“漂绿”行为的定义,有学者认为,任何以虚假、不实和失实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态度,试图树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形象的行为和现象,均可称为“漂绿”。也有学者认为,“漂绿”是指企业以获得合法性利益为目的,就环境问题进行象征性沟通多于实质性行动的一种行为。由此可知,“漂绿”行为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两点:一是企业以夸大的方式虚假、失实披露信息;二是企业的实际行动名不副实,甚至背道而驰。我国公众对“漂绿”一词的认识较晚,早期出现的“漂绿”现象主要存在于国外企业ESG信息披露实践中。近年来,随着ESG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公众对ESG概念的认识不断深人,国内上市公司的“漂绿”行为也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南方周末》自2009年正式将“漂绿”概念引人国内,此后连续八年发布“中国漂绿榜”,以此督促企业自律。相比中小企业,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承担了更大的ESG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接受了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多的监督,因而更容易出现“漂绿”行为。上市公司“漂绿”现象频发将极大地损害ESG信息披露的公信度,侵害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规制“漂绿”行为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