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能源监管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收购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管电网企业(含调度交易机构)、发电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遵守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费结算等行为;负责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和规则;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协调相关争议纠纷。交易机构独立运营后,负责监管电力交易机构按相关法规和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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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监管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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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省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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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统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存在异议的,可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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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再生能源限发弃电时,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能源监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分类选派代表成立相关市场管理委员会,开展内部自律和对外监督,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参与相关章程、规则、规定、办法的起草,提出建议意见,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办负责解释,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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