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并在年度发电计划和调度运行方式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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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目标落实,并在市场建设规划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作出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省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在制定发电量计划时,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使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充分安排优先发电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发电计划须预留年内计划投产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计划空间,在年度建设规模内的当年新投项目按投产时间占全年比重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本细则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每年第四季度签订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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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含调度交易机构)应履行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相关法规政策,执行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规则和相关部门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电网、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费结算等服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二)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和相关市场规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发业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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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电项目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四)建立完善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的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积极争取上级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的支持,促进跨省跨区交易,开拓省外市场,逐步改变按省平衡的调度方式,合理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范围;
(五)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运营后,有关市场交易的相关职责义务由电力交易机构承担。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促进全额保障性收购: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充分利用资源。因自身管理原因(或消极参与市场交易、或未达成市场交易)而造成资源浪费的,相应损失电量由能源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汇总,并按其损失电量核减相应发电项目本年度或下年度保障性收购电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功率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短期和中长期预测水平,按相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预报结果,由电网企业统筹确定网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曲线,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解落实,并促进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多发满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三)可再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网运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参与辅助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