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境内接入省内电网企业或周边省市以点对网方式联结湖南电网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和水力发电。
第二章 全额保障性收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和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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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和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多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新投水电站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在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优化系统运行的前提下,水力发电中的调峰机组和大型机组享有靠前优先顺序。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四条 各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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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地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消纳能力和有接入条件的电网企业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权选择任一电网企业接入,电网企业不得拒绝。消纳能力较强、接入条件较优的电网企业应积极承担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发电项目划分以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文件为依据。一个发电企业拥有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计算年发电量时,以单个发电项目为单位分立计算,不能累加。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全年发电计划、与电网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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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存在限制时,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全额收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生限发弃电时,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省内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根据产业发展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投产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申请。在核定(调整)批复后,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该小时数,公布各个发电项目按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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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物质能、地热能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各类特许权项目、示范项目按特许权协议或技术方案明确的利用小时数确定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如数据显失公允,监管机构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