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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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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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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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七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