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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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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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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