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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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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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