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建设活动不得对景观娱乐用水功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风景名胜区的涉水区内,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二条 过渡区应当按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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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排污控制区应当按照不对邻近水功能区水质达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限制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的入河排放。位于湖库内的排污控制区应根据湖库水质管理要求严格控制营养物质的排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水生态特点及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确定水功能区生态流量或生态水位的管理控制目标。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水功能区生态流量或生态水位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可供水量,科学制定水量统一调度方案。对水功能区水生态系统影响较大的水库工程或闸坝工程,应当制定生态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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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进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在提交涉水行政审批论证报告时,应就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或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第二十七条 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对取用水户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功能区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水功能区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源调查,编制水功能区水域风险图,建设流域水功能区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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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工程设施建设、污染源预防与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水域功能达标,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功能区达标负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应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功能区标志牌以及水量水质监测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