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需要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局部水域进行调整的,按水功能区管理权限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建议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水功能区管理权限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修编。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与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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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功能区分区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水功能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应当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保护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自然保护区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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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缓冲区应当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缓冲区水质目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六条 保留区应当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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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区应当遵循合理开发、优化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经划定的水功能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应当按照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饮用水源区已经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区按照规划要求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并严格控制其他功能的取水。
第十九条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要,实行工业和农业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保证该功能区内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工业及农业用水水质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条 渔业用水区应当维护渔业用水的基本水量需求,保护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及主要洄游通道。渔业用水区应当按照渔业用水及其水质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区内,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渔业用水区的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兼有其他用水功能的渔业用水区,应当按照渔业用水区的要求,合理利用渔业用水区水域,优化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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