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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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属强制性市场,根据国际和国内试点省市的经验,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立法,对参与的企业范围、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要求、相关的处罚措施等作出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市场才能正常运转。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实践看,部门规章的效力远远不够,必须在更高层级上立法,才能支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2014年我委以部门令出台的《暂行办法》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是开展前期基础工作的依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委组织地方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非试点省市也在尝试开展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等先期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普遍反映部门规章约束力不够,难以真正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因此,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迫切需要在立法层面规定企业的减排义务,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做出强有力的处罚决定,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行和健康发展。鉴于此,我委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征询了我委法规司、全国人大环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暂行办法》的内容进一步提炼和简化,力求突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问题,形成了《条例》的文本。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将作为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依据,《暂行办法》将自动废止。我委也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出台具体的配套细则,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管理。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分别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考虑是碳排放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各省区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也将分配到各省区市,因此赋予地方必要的管理职能,能够保证落实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且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方针。对于覆盖范围、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等重要的顶层设计,则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否则会出现政出多门,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征求地方意见过程中,根据地方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实际需要,考虑将计划单列市也作为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门,与省区市并行管理。
(三)关于核查机构的资质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产品是排放配额,配额的数量多少、真实与否主要依靠核查机构的核查。因此,核查机构的资质能力、职业操守和业务程序直接关系着市场交易的合格性与公平性。从其他国家碳市场经验看,都需要国家设定严格的标准,统一对核查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授予具备一定能力的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资质。同时,制定规范的核查工作指南,对核查机构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惩处造假、舞弊和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核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听证会上,也专门就此事项进行了说明,听取了各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