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2-04 10:02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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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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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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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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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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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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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申请考核验收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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