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2-04 10:02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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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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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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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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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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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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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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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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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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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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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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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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