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改报告。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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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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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章 公示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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