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2] 是否要规定地役权,在该法起草过程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不应当规定地役权,地役权可以被相邻关系所包含,多年来我国没有地役权制定,有关地役权纠纷大多是按照相邻关系处理的,这已表明地役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另一种意见认为,相邻关系不能替代地役权,《物权法》应当规定地役权。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利用作最低限度的调解;而地役权则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3]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物权法》起草者认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各具内涵,应当区别开来。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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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地役权是房地产相邻权中重要的一种,其内容几乎涵盖相邻土地关系中所有相邻权,如土地通行相邻权实际上就是地役权的一个方面。但是房地产相邻权并不仅仅限于地役权,它还包括房产相邻权、环保相邻权等,因而其内容和范围远比地役权广泛、复杂。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相邻权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地役权扩展到工业生产相邻权、共住房屋相邻权等等,并将继续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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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也是房地产相邻权的一种。由于相邻关系最早出现在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所有由土地关系产生出来的地役权是比较古老的一种相邻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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