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1.《地役权使用合同》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地役权土地权属、面积、价款、用途、年限等相关内容。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2.地役权自《地役权使用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3.本意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何为地役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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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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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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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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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