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08-10 23:32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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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含四县一市)光伏发电项目建(构)筑物用地及电池组列件用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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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合理布局、群众自愿、农电双赢的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水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建设农业、生态、工业项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植被生长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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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土地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发电量控制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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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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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项目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用地指标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在项目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照工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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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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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由项目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耕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
(3)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无主地上的,由项目公司与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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