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碳交易网2015-06-17 09:48

人民币国际使用的政策框架

专栏一:人民币国际使用的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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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逐步取消人民币用于跨境交易计价结算的限制,基本建立了人民币国际使用的政策框架,有力地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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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东莞)起步。经2010年6月和2011年8月两次扩大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业务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境外地域范围没有限制。2012年6月起,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2013年7月,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效率切实提高。2013年12月,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额度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有力地支持了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2014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下放了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审核权限,简化了管理流程。2014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014年11月,跨国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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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2011年1月,境内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2011年10月,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人民币到境内开展直接投资。2013年9月,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2014年6月,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2014年11月,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人民币跨境融资。2011年10月,境内银行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2013年7月,境内银行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放宽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和限额。2014年9月,明确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人民币证券投资。2010年8月,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等境外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2011年12月,出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2013年3月,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修订RQFII试点办法,扩大试点机构范围,放宽投资比例限制。2014年11月,出台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制度,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运用来自境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同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正式启动,两地投资者可以买卖在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015年5月,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可以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人民币作为储备货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4月末,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在境内外持有债券、股票和存款等人民币资产余额约6667亿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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