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对重点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报告等严格保密,未经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得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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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燃料燃烧排放是指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过程排放是指在生产及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CO2回收利用是指由报告主体产生的、但又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他单位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CO2。净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是指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三)活动水平数据是指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排放因子是指表征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四)企业生产系统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企业厂界内生活能耗导致的排放不在核算范围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的重点单位,其所编制的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经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核查后可直接导入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排放报告中未能覆盖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的内容仍需根据本办法如实填报并接受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四条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管理办法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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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