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37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5-08 15:40

(一)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结果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数据记录、归档与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按监测计划使用符合要求的测量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与校验,确保在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二)保证测量数据与测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测量数据;
(三)建立数据台账制度,完整保留所有资料; (四)建立数据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五)所有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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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考核内容,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实施资格备案管理,并对重点单位填报人实施培训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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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报告名录管理、报告评估和核查、报告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单位填报人培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八条  报告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负总责。报告主体应建立报告联系人制度,指定专职人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信用主管部门,给予诚信不良记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提供不完整、不真实资料; (三)拒绝配合第三方核查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核查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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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较好的报告主体、组织和培训成效显著的各级地方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给予表彰奖励,作为安排和推荐重点节能项目、节能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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