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37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5-08 15:40

(三)其他相关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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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报告主体应依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结合报告主体实际经营控制权情况有效识别相关排放源,监测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统一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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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电子版通过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提交,纸质版应打印电子版并签字盖章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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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周期以年为单位。报告主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提交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报告集中评估和抽样核查,并统计汇总,于5月底前将辖区内的报告、核查和统计汇总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二条  报告主体应依据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并提交给设区的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三条  报告主体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在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排放核算和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鼓励有条件的报告主体实施排放因子自测或第三方检测、活动水平在线监测以及温室气体浓度仪器直接测量,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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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为确保报告的合规性,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评估和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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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报告完整性、流程规范性、排放合理性组织开展集中评估,并对重点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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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抽样选取不低于30%比例的报告,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和报告主体,按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并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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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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