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37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网碳交易网2015-05-08 15:40

第一章  总  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省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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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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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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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是指重点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一段时期内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监测,并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最终由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告检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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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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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重点单位的覆盖范围,增加报告主体数量。鼓励和积极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制定并发布报告主体的名录,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报告期间,如报告主体出现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或生产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报告名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报送省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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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告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报告以下内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报告主体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运营概况、能源消费概况、重点排放源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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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二氧化碳回收利用、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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