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使用时,均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查实,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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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持有单位发生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述行为和情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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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定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泄露评审资料信息或与申报单位串通舞弊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取消再次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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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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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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