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评验收报告;
(八)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技术)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合肥市建设节能科技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按照《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认定办事指南》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考察。符合要求的,组织不少于2名专家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并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四)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公示。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将评审结果书面报送市城乡建委审定。通过评审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评审结果在合肥建设网www.hfj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六)公告。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于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列入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并在合肥建设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公告”平台中予以公告,在全市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名称、执行标准和备案认定持有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限截止前1个月内,其持有单位应申请备案认定延续。逾期不申请备案认定延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办理。认定延续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备案认定延续申请表;(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三)主要组成材料的使用清单;(四)应用工程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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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材料性能时,须重新申请备案认定。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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