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有利于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且满足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并通过技术鉴定、评审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办法所称“限制”使用是指已有性能指标更优的替代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的技术和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对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推广应用、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五条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研制、开发生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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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和备案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与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合肥市建设节能科技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培训和宣传,维护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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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认定
第八条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范围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墙体、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二)绿色节能门窗、幕墙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三)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与设备;(七)建筑物屋顶绿化、雨水收集系统的技术与产品;(八)其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技术与产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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