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五)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的方式闭;(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七)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八)建筑物拆除后,拆除物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九)建筑物拆除后,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十)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十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十二)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鼓励、支持发展全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六十五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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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 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鼓励在城区道路使用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七条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已经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安徽
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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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防治: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绿化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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