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验信息,不得编造和篡改检验数据和信息。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核发全省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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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区域禁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十八条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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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十一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