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五十七条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保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保洁作业技术规范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作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十八条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十九条下列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交通、水务、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六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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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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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环保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本市城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配套建设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建筑结构上设计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符合环保要求。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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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六十三条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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