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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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等有关部门和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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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编制预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预案。
第七十五条 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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