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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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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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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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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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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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配额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审定、核查机构管理等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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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违规泄露与配额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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