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额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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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制订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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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组织交易活动。
(三)建立资金结算制度,依法进行交易结算、清算以及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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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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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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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交易规则应当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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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配额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配额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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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省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区域企业参与本省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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