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郭静2013-12-02 11:01

第五章 交易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碳排放权交易公开信息等交 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 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传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节 即时行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5.2.1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以公开交易方式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等。
5.2.2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章 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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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 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6.2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参与人之间,或采用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 间发生交易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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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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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开户费、年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7.2  采用公开交易方式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7.3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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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8.1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 管理办法》对相关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理。
8.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8.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申报:指申报方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碳排放权买入/卖出指令的行为。
(三)报价:指应价方针对买入/卖出申报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卖出/买入回应指令的行为。
(四)不可抗力:指本所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 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五)意外事件:指本所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六)技术故障:指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 无法正常运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 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入侵或遭受其他人为破 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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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 关业务规则确定。
8.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 “以下”、“以内”含本数。
8.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8.7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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