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作者:郭静2013-12-02 11:01

第三章 公开交易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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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并按本 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报价记录。
3.1.3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3.1.4  交易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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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报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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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交易参与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方式发出交易指令。本所应当记录交易参与人 发出交易指令的IP  地址等信息。
3.2.2  提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称为申报方;回应申报的并提出报价的交易参与人 称为应价方。
3.2.3  交易参与人在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前,必须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 条件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3.2.4  申报包括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申报方提出买入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买入 申报;申报方提出卖出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卖出申报。
3.2.5  申报的交易方式分为整体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整体交易”)、部分竞价 交易(以下简称“部分交易”)和定价交易三种方式。整体交易方式下,只能由一个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数量须一 次性全部成交,如不能全部成交,交易不能达成。部分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定价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以申报方的申报价格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3.2.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申报方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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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账户号;
(二)交易的碳排放权品种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数量;
(五)交易方式;
(六)申报价格;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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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部分交易方 式下的交易活动只有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一般自申报时开始直至自申报当日算起第3个交易日的上午10:00结束。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若干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但11:25后新开始的限时报价周期于当日11:30结束。
3.2.8  定价交易方式下的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3.2.9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本所接受自由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本所接受限时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0:00至11:30。当日所有的限时报价活动于当日11:30全部结束。本所接受定价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当日所有的定价报价活动于当日15:00全部结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3.2.10  本所应当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提交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接受申报和报价。申报和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2.11  在自由报价期内,无有效报价产生时,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的撤销申报的 申请;产生有效报价后,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在限时报价期内,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定价交易方式下,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对未成交部分的撤销申报的申请。
3.2.12  在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本所不接受报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的撤 销报价的申请。在部分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0分钟内,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在定价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有效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立即成 交,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3.2.13  碳排放权的单位以“吨二氧化碳(tCO2)”(缩写为吨)计,申报和报价 数量必须是单位的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须低于10,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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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吨。
3.2.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方式,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限时 报价周期和定价报价期,碳排放权单笔申报数量范围,以及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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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竞价与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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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整体交易方式下: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买入申报的竞价采用降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
前报价减去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 报价格。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 前报价加上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高于申报方的申 报价格。
(三)在自由报价期,各应价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四)在限时报价期,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立即 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限时 报价结束,该次竞价活动结束。
(五)竞价活动结束,最后给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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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部分交易方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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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高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低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
(四)竞价活动结束,对所有的有效报价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价格优先的原则为: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低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高报价的应价方;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高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低报价的应 价方。数量优先的原则为:在相同报价的应价方中,报价数量较多的应价方优先于 报价数量较少的应价方。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报价相同、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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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定价交易方式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买入/卖出申报的交易活动中等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中的未成交部分。
(三)交易活动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交易 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按照本所交易主机接收的报价的时间,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3.3.4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并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 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结果的交易,本所可以认 定其无效。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碳排放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参与人承担。
3.3.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3.6  交易参与人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指定的登记和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4.1  本所实行 T+3 滚动交收。交易日(T+0 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清算划入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并冻结,自下一个交易日算起第 3 个交易日,即 T+3 日解冻,碳排放权交收完成,可转让。交易日(T+0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 资金专户,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交易参与人可以向本所提出该笔资金的出金申请。 本所在收到出金申请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审核不通过的,本所发出审核情 况通知书,告知审核未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于答复日的后一交易日将 资金从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节 交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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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本所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行为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的行为;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 反向交易的行为;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 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碳排放权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
(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 导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五)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的交易;
(六)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七)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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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3.5.2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对出现第3.5.1条情形进行调查。
3.5.3  交易参与人发现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出现第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3.5.4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交易参与人及时、准 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交易参与人的开户资料、交易资金专户情况和相关碳排放权交易账户 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碳排放权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 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碳排放权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3.5.5  对第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 列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 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 制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或全部交易品种;
(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局。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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