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6.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 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出现无法下达指令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无法下达指令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交易参与人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交易参与人总数
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3.6.2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3.6.1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
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3.6.3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暂缓进入交 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6.4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3.6.5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章 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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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转让申请
4.1.1本规则所称协议转让是指符合《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试 行)》规定的场外交易方式。
4.1.2 协议转让双方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以及4.1.5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本所对协 议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协议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1.3 协议转让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4.1.4 协议转让双方应当在碳排放配额转让材料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信息、对碳排放配额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4.1.5 碳排放配额协议转让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组织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 务;
(三)碳排放配额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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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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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所应当在确认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碳排放配额转 让协议。
4.2.2 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
(二)转让标的;
(三)转让数量;
(四)转让的单价和总价款;
(五)交收方式;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节 结算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4.3.1 碳排放配额协议转让资金包括交易服务费和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款,以人民 币为计价单位。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组织收付碳排放配额交易资金。
4.3.2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在本所完成备案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所的收费标准向本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4.3.3 转让方应当在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协议约定的碳排放配 额转入到其在本所开立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受让方应当在碳排放配额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款支 付至其在本所开立的交易资金专户。
4.3.4 转让方将碳排放配额转入至其在本所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后,本所向转让方出具确认凭证;受让方将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款交付至其在本所开立的交易资金专户后,本所向受让方出具确认凭证。 对符合碳排放配额和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向受让方和转让方分别交付碳排放配额和交易价款。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收到交易价款和碳排放配额 后,应当向本所出具确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