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资产概念
碳资产主要包括国家和试点地方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EA,Emission Allowances),以及国内主要的碳信用“国家 核 证 自 愿 减 排 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碳排放配额是主管部门向被纳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由政府通过免费分配等形式发放给企业。目前包括全国配额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和福建省的地方配额。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 CCER(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CCER 用以冲抵配额,其理论价格低于配额价格,因此最大化的使用 CCER 履约可降低企业履约成本。
(二)碳资产现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实施计划,目前仅电力行业核发有全国配额,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顺利结束,参与全国碳排放配额履约的 2162 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完成了配额清缴,部分企业购买使用了 CCER 完成履约,初步认识到了企业碳配额和 CCER 的价值。
存在碳配额盈余的电力企业,包括五大电力集团在内的绝大部分认为国家未来对碳排放的管控将更加严格,必将逐渐收紧碳配额发放基准线,因此对盈余碳配额十分惜售,并不打算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而是作为未来年度的配额储备留存。这类企业的盈余配额缺乏应有的流通和管理,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碳排放配额属于其他流动资产。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资产作为抵质押物来进行融资的合理合法性已经得到了市场认可。由于我国碳资产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对碳资产价值及碳金融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形成了一方面企业闲置状态的碳配额资产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周转又存在困难的局面,因此如何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等资产,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绿色发展转型,是双碳背景下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