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遇到的主要问题
1.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核心。然而,不论是在规范抑或学理层面,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这一核心问题仍未得出定论。目前,我国法律中仍没有“碳排放权”的明确定义,相关立法均未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因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这一基础核心问题未达成共识,也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影响了“双碳”目标的实现。
2.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课题,需要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现在与未来、国内和国际等多重矛盾冲突。尽管选择的立法模式不同,但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备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各国共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仅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列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多个部门法之中,法律条文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多困难。
3.碳排放权管理和司法执行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一是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执法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罚款标准较低。二是冻结企业配额影响企业清缴
履约,存在“以碳套现”风险。三是冻结重点排放单位与汇总账户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后,将限制重点排放单位购买
碳配额,从而影响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清缴
履约义务。四是碳排放权司法执行措施和计量单位有待固定,
碳配额执行存在冻结与查封两种不同表述,冻结期限和配额清缴周期不一致。五是排放权委托执行机制有待建立,部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够规范,送达方式不一。
4.审判执行领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司法预防功能发挥不足。环境司法预防观念普及度较低,涉碳案件适用预防性司法的领域不清、措施不足。二是涉碳案件审判指引尚未出台。缺少对涉碳案件审判经验的深入总结,尚未出台直接面向“双碳”的司法适用规范,还未形成具体清晰的裁判规则。三是可参照适用的典型案例体量不足。涉碳纠纷类型多样但案件总量有限,需要发现一些典型案例,发挥有影响力的涉碳案例的借鉴意义。
5.专业化审判机制尚未建立。一是受案范围尺度把握不统一。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和纷繁复杂的纠纷类型均影响涉碳案件受理,各地法院涉碳司法裁判类型相对单一。二是内部协同与外部联动力度不够。归口管理不够科学影响法院内部业务庭之间的协同,协作机制不够完备影响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合作,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影响整体联动。三是以能动司法弥补涉碳立法滞后的理念有待提升,各地法院涉碳司法宣传不够广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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