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双碳”目标 构建中国绿色价值体系

文章来源:电联新媒唐俊2023-09-06 12:50

新探索:健全中国绿证机制的发展路径

 
世界各国没有完全一样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绿证交易机制。我国的绿证自愿市场在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需完善绿证相应制度的建设,发挥绿证更广泛深远的价值。
 
一是通过绿证配额制度充分激发绿色电力需求。以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作为政策约束,推行新能源电力消费强制配额制。各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分解落实到电力用户,推动用户通过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完成指标。鼓励国有企业、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水平。采用强制约束方式推动高耗能企业增加绿色电力消费。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绿色电力认证体系,实现各市场间绿色低碳贡献度互认。促进绿证在减碳、能耗双控、出口、产品标识等各类政策和市场场景下发挥可再生能源消费基础凭证作用,全面扩大社会对绿色电力消费的认可度和市场需求。
 
二是做好绿电与绿证及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当前“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机制并不能与电力现货市场进行有效衔,且产生了一定量的不平衡资金费用,割裂了电力市场,同时也割裂了绿证市场。根据《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要求,绿电交易在成交价格中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已经把电能量与绿证进行分离,“证电合一”名存实亡,因此,应同步对绿电交易、绿证制度进行改革,绿电交易应纳入绿证交易范畴,统一规范管理,将割裂的绿证市场进行融合,其电能量部分融入电力现货市场,按照差价合约方式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
 
三是衔接绿色电力市场与碳市场。做好绿电与碳市场在数据信息、信用信息及监管监控信息方面的信息联通。构建电碳分析模型,利用电力市场数据支撑主要高耗能行业的碳排放监测、核算等工作;在碳市场中,需重点处理好电力间接排放的计算问题。应及时调整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根据绿证核发和销售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各级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在CCER市场中,处理好绿证与CCER的转化关系。控排企业可持具备转化条件的绿证在CCER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CCER的管理机构在与绿证管理机构完成相应绿证的核销后再将对应的减排量赋予控排企业。加快推动绿色电力国际标准体系建设和绿证国际互认。将我国绿电获取、绿电溯源和绿电交易发展优势转化为国际话语权优势,促进实现中国绿证体系的国际互认。推进在IEC《绿电获取-国际通用标准》、IEEE《基于区块链的绿色电力标识应用标准》以及ITU绿电溯源相关国际标准的立项研发,力争早日获批发布;帮助我国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为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持。
 
四是正确协调绿色与安全的关系。过分地追求绿色而忽视安全的行为是不可取的,需要统筹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负电价的出现实质是电力供需极度宽松,市场释放出的电力价格真实信号,也同时反映出电力系统为消纳新能源的极度压力。因此,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发放绿证,需要统筹考虑负电价时段电力系统付出的安全成本,避免出现对该时段的新能源电力全额发放绿证,导致电力系统为此支付更多的安全成本。在电力市场合理运行和保障电力安全基础上,客观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环境价值,才能促进新能源的有序发展。
 
五是发电企业加强绿证政策研究和对接跟踪,全面推进市场化运营。针对配额制及强制购买绿证启动的时机、履责主体的认定、配额指标的分配、履责成本的疏导等重大问题,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主动寻找用户,根据认购方的需求申请绿证,加快风电、光伏企业资金回笼。提前应对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绿证交易,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学习绿证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加快绿证资格申请,做好充分的绿证交易准备工作。
 
激发绿色电力消费潜力、扩大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对推动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意义重大。面向未来,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需要更好地统筹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转型,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攻关力度,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稳定充足的清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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