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地球环境、气候系统相互作用下,自然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被认为是引致气候系统长时期变化的主要原因,中华文明的发展同样伴随着气候的波动和变迁。在科学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如期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进程中,各国(地区)需要从促进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知识融合发展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行动逻辑。
气候系统及其资源和变化在超大时空尺度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演进具有广泛的基础性影响,全球不同层面与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科学评估为人们认识气候系统的历时特征、未来特定时期内的变化模式提供了严格且均衡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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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把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确认为“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认为在自然因素之外,人类直接或间接的活动改变了大气组成从而引致地球表面和大气增温,这种平均温升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提出了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仍然相对较低”、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形势研判;明确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等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基本原则,以及使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水平之上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包括留有足够的时间以确保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自然适应、粮食生产免受气候变化风险的影响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
2021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对气候物理科学知识的全面更新评估则明确认为,人类活动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1970年以来,全球地表温度上升正在加速。其中,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主要是指气候变化引致的自然环境或生态区域系统的变化,对自然的或人类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经济社会发展系统以及人类的健康与福祉产生普遍的重大影响。从全球生存环境与地球系统整体关系来看,既需要关注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变化给各区域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也需要关注具有全球意义的关键地区、敏感地带以及典型生态系统给气候系统带来的变化。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在加强《公约》履行的“德班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框架下,2015年12月达成的《巴黎协定》是《公约》履行进程关键节点上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性文件,从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关键维度为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和地球家园保护提供了“最低限度”的超长期行动方向,并为各缔约方转向温室气体低排放战略和气候适应型发展提供了积极而强有力的政策信号,对全球经济发展模式的绿色低碳转型与系统性、变革性重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特别是《巴黎协定》第二条在物理量上明确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的温升防控行动目标,即各缔约方在21世纪内要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3.6℉)之内”,并朝着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的目标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围绕这一目标,《巴黎协定》第四条要求各缔约方致力于“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并申明在达峰之后要“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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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达国家而言,其经济政策内涵在于率先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导向的“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目标”,并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气候友好型技术等支持。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经济政策内涵在于紧密联系推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寻求形成最适合本国国情且各尽所能从而“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的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强化应对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行动并努力消除贫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已然不可能因循既有发达国家资本逻辑主导下“先排放、后治理”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串联式顺序发展进程中通过发展阶段演进和高排放高污染产业转移实现碳排放自然历史达峰的传统现代化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