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引入一个重要概念,即创新型“碳替减”。所谓创新型“碳替减” ,是指依托绿色技术替代而相对减少的碳排放,也可称为替代性减碳,也就是运用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在获取相同产出的情况下,与原有的高碳基准生产方式相比,所减少或抵消的碳排放量。例如,每千瓦时发电的碳排放量,燃煤为1000克,光伏为30克,风能为10克。如果由燃煤发电改为光伏或风能发电,则碳排放量相当于燃煤发电碳排放量的3%或1%,碳替减量分别为970克或990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创新型碳替减”在减碳的同时实现增长,把二者的冲突关系转化为协同关系。增量部分的碳替减可以减低全局碳排放强度,存量部分的碳替减则可降低全局碳排放总量,是实现碳排放“双控”的重要抓手。转向进取型减碳战略,应在稳住存量、保障能源供应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把重心转向更快地扩大增量,对“创新型碳替减”提供强有力的激励。这种激励并不限于少数措施,而应是相互依存的三支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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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支柱:建立全方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的创新型“碳替减”市场。这个市场应有强包容性,包括绿电等绿色能源产品,也包括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碳行业能够产生碳替减的产品,如绿氢炼钢等。还可包括森林碳汇和其它负碳技术产品,也可包括个人消费领域的碳排放权交易。按照个人碳排放平权的原则,在个人消费领域平均发放碳排放配额,部分消费水平较高者可以购买消费不足者转让的配额,也可直接购买碳替减量,以平衡个人碳账户,这样机构和个人都可成为市场参与者。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起步阶段地方可以从各自实际出发,建立“碳资产池”或“绿碳银行”,开展创新型“碳替减”的核算和交易。本地区内交易结果互认,属于“地区内部粮票”。碳替减指标出售者获得收入,购买者则可以抵消相应的减碳额度。交易不一定采取公开市场交易方式,如可采取交易者谈判、地方政府定价的方式。本地区政府对外则算总账,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碳排放“双控”指标。如果运行有效,可以向外地交易者开放,逐步演变为更大范围的区域市场乃至全国性市场,并可与国际相关市场机构合作。
第二个支柱:形成区域自主减排责任体系。增量优先的关键是扩大对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而这一点又直接取决于减排责任体系的有效性。可借鉴国际上巴黎协议的原则,鼓励各个地方的主动性,提出既合乎本地实际、又有一定挑战性的减排目标,与落实双碳目标1+N政策相配合,形成省、市、区县和开发区等层面的区域减排计划和可追溯的减排责任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区域或企业完成减排任务,可以自身直接减排、生产创新型碳替减产品、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创新型碳替减产品。这样减排责任体系就可以动员起持续的对绿色技术产品的需求,进而带动增量扩大、以新代旧的转型进程。
创新型碳替减市场与减排责任体系建立后,将会形成市场导向,促进减碳、增长、降本、提效协同推进的内在机制,实现由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转变。区域和企业可以从各自实际出发,不必搞一刀切的减碳指标。减碳将成为基于专业化分工优势的事情,能者多减,通过交易实现区域总体碳减排目标。各地正在建设的低碳零碳园区和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创新型减碳收益,并不会因为先减排吃亏。高碳但有市场、高收益的企业一定时期内也不必限制生产甚至停工停产,可以拿出部分收益购买碳替减额度,平衡自身碳账户,给能增长的企业、产业和地区充分放开发展空间。
这样就可以为由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渡创造条件。在完成地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的前提下,不再实行能耗双控,把节能指标调整为指导性、鼓励性指标。率先建立这套机制的地区,对低碳零碳产业更有吸引力,将形成招商引资的新风口,尤其是清洁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优先发展包括绿色低碳高载能行业在内的新型绿色产业,形成产业竞争新优势和经济增长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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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支柱:加快碳核算、碳账户为重点的绿色微观基础制度建设。不论是推进创新型碳替减市场建设,还是完善减排责任体系,前提是有一个合格的碳核算基础,而这恰恰是目前的一大短板。在碳核算的起步阶段,可以采取从上而下的方法,先把基本情况摸清楚,同时要普遍建立碳账户,包括企业和其他机构的碳账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建立个人碳账户。在企业中推广ESG评估,率先在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中形成稳定规范的ESG评估的披露制度。把更多的融资活动纳入绿色金融轨道,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创新型碳替减的技术审核和认定等工作,应由市场组织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同资本市场的证券公司,碳市场应由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上市服务。如出现漂绿等违规违法行动,应按照市场规则严惩,以市场规则和纪律保障上市产品质量。政府主管机构由直接审批者转变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指方向、划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