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怠于履行义务,后期积极整改并主动配额清缴
原告认为,上乘公司作为重点排放单位,不采取积极节能减排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尚未购买和清缴碳排放配额818148吨二氧化碳,严重损害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辩称,2021年以前,我国并未正式推行碳排放交易工作,加之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未明确碳排放市场的建设情况,也未提前告知企业需要核算及履约的具体开始时间。根据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法规规范碳排放交易的最早时间在2014年,但是2018年以前,贵州并未开展碳排放交易,答辩人对未正式施行碳排放交易具有一定的行政信赖,并非主观不履行核算义务。
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作出清缴要求后,答辩人已积极履行了部分碳排放配额购买义务。按照当前碳排放市场交易
价格,履约交易需资金至少6000万元,公司资金周转处于困境,基本丧失履约能力,但仍在积极履行履约义务,答辩人无逃避该行政义务的故意。
诉讼中,上乘公司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入资金7318万元用于购买碳排放配额。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上乘公司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应购买碳排放配额缺口821596吨二氧化碳完成了清缴履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上乘公司已经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
碳配额缺口进行了清缴,支出了相应费用,原告方的该项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法院不再支持。
值得肯定的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上乘公司能够认识到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重要性,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用于清缴,其前期虽然怠于履行清缴义务,但其在诉讼中积极整改并主动履行清缴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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