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出现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时的配额处理
对于存在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其配额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配额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边界之和。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二)重点排放单位分立。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分立前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分立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及履约管理工作。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再按照本方案获得相应配额,并履行各自配额清缴义务。
(三)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搬迁。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原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关停或迁出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关停单位所在地或迁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及履约管理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关停、淘汰,或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存续的(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营业执照注销为准), 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少于应清缴配额量,未足额清缴的配额按相关规定执行,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大于应清缴配额量且发放配额时该重点排放单位仍存续,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应发放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的差额发放配额给
该重点排放单位,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发放预分配配额或最终核定配额前不再存续,不再向其发放配额。
附:1.各类别机组碳排放基准值 2.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3.燃气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4.配额预分配、调整及核定流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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